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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来源:宁夏教育厅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9-03-05   字体:【大 中 小】

 

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17年)

    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展示我区高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教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成就,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适用性、创新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四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机制、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优化课程体系、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保障教学质量,构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应用型本科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成果应突出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五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十二五”以来完成并且经过四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申请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一)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要贡献,学生评价很高,具有重大的应用推广价值。成果除本校外一般应有其他同类高校应用,本科高校一般应有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支撑。高职院校一般应有自治区级及以上教育质量工程项目支撑且教学实践成果十分丰富,教学改革推进产教融合效果显著。

(二)一等奖: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学生评价较高,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本科高校一般应有自治区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支撑;高职院校一般应有自治区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支撑且教学实践成果丰富,教学改革推进产教融合效果明显。

(三)二等奖:达到区内或同类院校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学生评价高,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成果在本校有相关领域的教学实践应用,本科高校一般应有校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支撑;高职院校一般应有校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支撑,有突出的教学实践成果,教学改革有效推进了产教融合。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通识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优先;经过自治区教学改革立项的成果优先。

第七条 申报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推荐,报送自治区教育厅。与外省市高校合作完成的成果,我区高校须是第一完成人的方可申报。

第八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直接参与对形成成果起主要作用的相关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并全程实施落实,做出了主要贡献。

第九条 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各高等学校要在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分配名额范围内择优申报。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建区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高校推荐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完成会议答辩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的建议,研究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行会议评审。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实行分类评审。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建议获奖项目。投票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参加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成果评选的成果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各高等学校对被推荐为参加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成果评选的成果,要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由自治区教育厅厅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自治区级教学成果有异议,应于10月30日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要求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自治区教育厅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按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的适当比例执行。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奖金直接拨至各获奖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学校,由学校按照财务制度转发至获奖者。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应记入相关完成人的业务档案。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择优向教育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九条 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本办法仅限于2017年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评选工作使用,自下发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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